“恶意欠薪”首次入罪《刑法》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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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彦明 林红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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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白山管委会池西经济管理区,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133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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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事件频发。用工单位对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应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一些个别的用人单位却以各种理由和方式逃避这一义务,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用工秩序,也为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因此,今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首次将“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规定。增加的这一规定,将成为劳动者得到劳动报酬的强有利保障,也将成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利保证。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八)欠薪罪实施中的界定和操作谈些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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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者 用工单位 欠薪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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