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抑或并立——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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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伟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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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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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身危险性作为行为人的属性,其与作为社会危害性基本内容的主观恶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术语。两者无论是在基本内涵和评价因素上,还是在功能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是并立的关系,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定罪量刑时,决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在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价时,应该把主观恶性剔除,以避免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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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主观恶性 |
文章编号: | 1001-5124(2007)05-0111-05 |
修稿时间: | 2007-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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