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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抑或并立——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辨析
作者姓名:宋伟卫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人身危险性作为行为人的属性,其与作为社会危害性基本内容的主观恶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术语。两者无论是在基本内涵和评价因素上,还是在功能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是并立的关系,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定罪量刑时,决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在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价时,应该把主观恶性剔除,以避免重复评价。

关 键 词: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主观恶性
文章编号:1001-5124(2007)05-0111-05
修稿时间: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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