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中国刑法视域下的危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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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洪,兵.检视中国刑法视域下的危险犯[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125-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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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 洪 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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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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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危险犯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的表述,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盗窃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暴力危及飞行罪是准抽象危险犯。持有犯并非都是继续犯和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和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对公众健康只具有抽象性危险,所以,单纯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宜判处死刑。制作、复制不是《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实行行为,单纯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都是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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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持有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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