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分析——兼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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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琪.我国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分析——兼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的相关规定[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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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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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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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交通大学新进教师启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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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首次明确将公众参与确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原则之一并确认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一项程序性权利。然而,《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并未就公众参与制度作出框架性规定,而是将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义务施加给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鉴于我国环境决策中公众参与制度的上述立法进展,本文将结合国际公约及域外立法经验,从微观层面着手纵向分析我国在不同的环境公共决策层次上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此外,本文也将横向分析我国地方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中公众参与制度发育和形成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厘清新法和既有法律法规所形成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框架,进而对《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涉及公众参与的条文进行评述,更加明确地识别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相关立法方面的进步与不足,以便在“查漏”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进行“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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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 环境决策 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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