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的法理——围绕《行政处罚法》第33条而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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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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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 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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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委托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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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不予处罚情形一变为三。需要全面准确分析其内在法理,为不予处罚制度的成立与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理支撑。从《行政处罚法》上关于行政处罚目的的规定,参考刑法“无罪不刑”的理论和制度,得出“无危害性不罚”之法理;从处罚便宜主义理论出发,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政策背景,得出“首违可以不罚”之法理;运用责任主义理论,结合现行《宪法》第38条,得出“无过错不罚”之法理。同时,“当事人证明”不能视为过错推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也并非以例外条款剥夺当事人的证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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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法 不予行政处罚 无危害性不罚 首违可以不罚 无过错不罚 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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