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的困局与破解——以《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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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承韪,刘磊.论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的困局与破解——以《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中心[J].广东社会科学,2022(3):235-246+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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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承韪 刘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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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北京 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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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考虑隐私权保护规则优先性的缓和化方案:隐私权保护规则下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这可通过事实推定规则确定侵权事实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此基础上是否违反成文法义务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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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隐私权 优先规则 个人信息 私密信息 侵权责任 事实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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