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死刑犯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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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伯晋.浅议死刑犯的权利[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0,38(1):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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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伯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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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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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然人在死后产生两项道德权利与习惯权利——身体权与丧葬权,死刑犯作为死者中的特殊群体,死后亦应当享有这两项权利。从权利属性而言,死刑犯的身体权与丧葬权为死者生前人格权的延续,具有人格权与物权兼具的特殊属性。从权利位阶而言,身体权与丧葬权关系密切,丧葬权从属于身体权。死刑犯的身体权与丧葬权具有深厚的社会伦理基础,亦符合法律逻辑的题中之义,为解决现代中国死者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现实法律问题提供了具有借鉴意义的方向,尤其对于解决死刑犯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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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犯 尸体权 丧葬权 |
Remark on Rights of the Criminal of Death Penal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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