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朝对契丹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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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治川,肖忠纯.论唐朝对契丹的政策[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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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治川 肖忠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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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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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章为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辽金元时期辽西地区移民研究”成果之一(L13BZS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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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契丹在唐朝时期可分为外蕃与內蕃两部分。在唐朝羁縻统治下的契丹八部称为外蕃契丹,被唐朝编入户籍独立于八部之外的契丹部落是为內蕃契丹。根据北方政局的变化,唐太宗对外蕃契丹建立羁縻州府加以安抚。唐高宗与武则天在此基础上,采取武力镇压与实行质子制度。唐玄宗在前任统治者的基础上与外蕃契丹进行和亲,同时在其内部任命衙官分割联盟长的权力。唐朝将內蕃契丹编入到国家户籍当中,承担租庸调等义务,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移民政策,与外蕃契丹保持分离。这样既能发挥外蕃契丹保疆扩土的职能,又能起到分化契丹族整体势力的作用,最终壮大唐朝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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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朝 內蕃契丹 外蕃契丹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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