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实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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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卫丽春.对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实证分析[J].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3):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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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卫丽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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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商学院经济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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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托法>及<投资基金法>的起草,给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带来了新的希望.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在募集方式上有较大差别,但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更具有操作上的优势.尽管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存在种种问题,且给基金的监管造成困难,但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正是表明了让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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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 合法化 |
文章编号: | 1008-6250(2001)03-0035-04 |
修稿时间: | 2001年6月10日 |
Analysis to the legalization of private fu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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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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