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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
引用本文:李俊.论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12):186-190.
作者姓名:李俊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摘    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应是有限的调解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有限调解制度的建立有了可能。本文分 析了目前行政诉讼撤诉率高的根本原因;论述了有限调解制度建立的理论难题及其化解;论证了建立有限调解制 度的法理基础;并从实证的角度对有限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建立,有利 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有利于行政主体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 司法保障人权的实现。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有限调解  自由裁量权  基础
文章编号:1004-3926(2004)12-0186-05
修稿时间:2004年8月9日

The Construction of Limited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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