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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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俊.论建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12):186-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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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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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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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诉讼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应是有限的调解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有限调解制度的建立有了可能。本文分 析了目前行政诉讼撤诉率高的根本原因;论述了有限调解制度建立的理论难题及其化解;论证了建立有限调解制 度的法理基础;并从实证的角度对有限调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建立,有利 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有利于行政主体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 司法保障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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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有限调解 自由裁量权 基础 |
文章编号: | 1004-3926(2004)12-0186-05 |
修稿时间: | 2004年8月9日 |
The Construction of Limited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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