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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历史命运
引用本文:龚培.论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历史命运[J].兰州学刊,2004(2):111-114.
作者姓名:龚培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古典自然法哲学是逻辑理性、神性思维和人本价值得以成功整合的杰作 ,必将还会在相当广阔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内作用和扩展 ,并且成为将来新的法哲学的前提条件。古典自然法哲学是作为法的一般性的“普遍法则”的典型的历史运动形式 ,是形式逻辑学、历史辩证法、神学目的论和法理学再造的自我实现。古典自然法哲学的批判对象依然存在 ,其社会理想和历史使命还未最后完成。在法治全球化和法治本土化的辩证运动中 ,古典自然法哲学是前提条件。古典自然法哲学中深刻的逻辑理性和神性思维是人类精神的根本 ,具有恒常性。这就决定了古典自然法哲学长期以来是整个现代法学与现实法治的精神脊梁和思想母胎 ,并在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获得了永久的生命。

关 键 词:古典自然法哲学  逻辑理性  神性思维  普遍法则  人本主义  本土法治
文章编号:1005-3492(2004)02-0111-04
修稿时间:2003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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