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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筑物用益权
引用本文:潘佳奇.试论建筑物用益权[J].天府新论,2006(4):85-90.
作者姓名:潘佳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物权法草案的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建筑物用益物权整体设计,没有满足建筑物利用物权化和缓和物权法定的现实需要,因此,建议我国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民法典通行的用益权制度,抛弃其人役权属性,进行经济性改造,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建筑物用益权制度。

关 键 词:建筑物  用益权  居住权  典权
文章编号:1004-0633(2006)04-085-06
修稿时间:20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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