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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保护听证制度
引用本文:廖柏明,陈泰和.浅议环境保护听证制度[J].社会科学家,2005(Z2).
作者姓名:廖柏明  陈泰和
作者单位: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法律系 广西桂林541004
摘    要:听证制度作为我国引进的外国法律制度,存在一个本土化适应性的问题:南橘北枳。环保听证制度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因此,要发挥听证制度的真正作用,必须对这个制度进行法律规范:那就是听证的民主性和平等性。政府在听证过程中应当把自己放在与听证的另一方平等的地位上,而裁判也不应该是政府部门,而应当是作为民主性典型体现的人民代表大会,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议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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