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公诉制度重新构建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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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永平,刘志强.对检察机关公诉制度重新构建的思考[J].社科纵横,2005,20(1):8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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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平 刘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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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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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上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 ,且侵害人又不触犯刑法时 ,没有“适格原告”的问题 ,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笔者认为 ,应该重新构建检察机关的公诉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应当包括刑事公诉权、行政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和经济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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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权 公诉权 公益诉讼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5)01-008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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