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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性义务理解"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
引用本文:陈旭东,汪行福.从德性义务理解"人是目的"的道德律令[J].山东社会科学,2008(7).
作者姓名:陈旭东  汪行福
摘    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了"人是目的"这一道德绝对命令.在这里,每个理性存在者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不是他人随意使用的工具.这条道德律令被誉为道德形而上学最崇高的论断.然而,如何理解这一道德律令的意义,至今仍是争讼不已.批评者认为,在康德现象与本体二元论中,作为目的的人不可能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只是抽象的先验的意志或理性主体.从这样的人的概念出发,"人是目的"命令与可普遍化绝对命令一样都会陷入"实然"与"应然"的二元对峙.这种批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康德同样也提供了超越这种对立的可能性,这就是他的德性义务理论.康德强调,以人为目的就是以人性为自在目的,而德性义务就是丰富和完善自己的人性.德性义务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康德伦理学二元论和形式主义局限性.因为"人是目的"不仅包含着对人格独立性的尊重,而且也意味着必须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让每个人都能过一种自主、充实和完满的生活.这一思想已经蕴含着马克思后来阐发的人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思想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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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rehending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s of"Man Is the Purpos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irtue Duty
CHEN Xu-dong,WANG Xing-fu.Comprehending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s of"Man Is the Purpos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irtue Duty[J].Shandong Social Science,2008(7).
Authors:CHEN Xu-dong  WANG Xing-f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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