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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自由与人格权--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引用本文:胡田野. 财产权、自由与人格权--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J]. 湖南社会科学, 2004, 8(5): 177-180
作者姓名:胡田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    要:财产权、自由和人格权是有内在的联系的.自由可分为政治国家上的自由与市民社会的自由,但无论是哪种自由,财产权都是其存在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自由是人格的核心内容.人格权中的很多具体人格权,实际就是以自由为内容的.一般人格权其实就是自由权在民法上的扩张.就人格权的实质和发展历史来看,人格就是人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的核心要素是自由.一个重要的推论是,财产与人格是通过自由这一要素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民法是关于自由的法,是自治的法.考察一下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我们将会发现,将人法与财产法置于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考虑一些更加重要的问题,如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民法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与整理等.

关 键 词:财产权  自由  人格权
文章编号:1009-5675(2004)05-177-04

Property Right, Freedom and Human Dignity Righ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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