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淫秽"标准与宪法判断——以《色·戒》案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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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斯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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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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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侨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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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对色情文学进行限制时,无论是司法还是立法都普遍运用了"淫秽"的标准.这个标准容易产生误导,导致道德执法的情形,侵犯了人们的道德自主权利和平等的权利.究其实质,这个标准代替了宪法的判断,是法官和立法者对立宪者权力的僭越.因此,对色情文学进行规范需要回归宪法判断本身,才能为建立科学的电影分级制度奠定合宪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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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淫秽 言论自由 道德的法律执行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8]04-0038-05 |
修稿时间: | 2008-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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