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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条功能定位之曲解与辩护
引用本文:贺洪波. 《刑法》第37条功能定位之曲解与辩护[J]. 创新, 2015, 0(5): 102-106. DOI: 10.3969/j.issn.1673-8616.2015.05.021
作者姓名:贺洪波
作者单位: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重庆,408114
基金项目:2014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
摘    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刑法》第37条具有酌定免刑功能,可以作为独立的免刑事由适用。通说观点得到了司法实践的长期认可和践行。然而,否定论者以刑法第37条立法术语的不明确性、条文位置的非情节性、适用程序的不协调性、适用后果的消极性等理由,对通说观点提出了质疑和批评。但是,经过一番论证表明,否定论者的理由并不能成立,通说观点应当继续坚持。

关 键 词:刑法第37条  功能定位  免刑事由

On the Distortion and Defense for th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the Article 37 of the Crimi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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