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死给"是凉山彝族地区在特殊环境中产生的特殊法律现象,"死给"的发生非但没有解决矛盾冲突,恰恰相反,"死给"使矛盾冲突升级从而使被动一方变为主动。从国家法的角度来看,"死给"作为一种自杀行为,与"被死给者"没有关系,但当地的习惯法却将这种自杀行为归因于"被死给者",而且"被死给者"也确实因此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命价、道歉等。从"死给"案的发生以及解决路径上看,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冲突,而在冲突过程中,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矛盾冲突的解决正是当地居民在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妥协让步进而作出理性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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