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坚定对中国特色法治进程的自信乃是"三个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自信意味着对法律既不"自卑"也不"自负"。在法律运行的实践当中,要求法律兼具历史性维度和普遍性维度,把自主性和正义感两个自信的要素有机整合起来。然而,无论是历史主义对于法律演化的强调,还是建构主义对于法律原则的强调,都仅仅片面地强调了其中的某一方面。保罗·利科及其反思解释学以辩证法为核心,为法治自信两个维度的契合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论证。这也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特色法治进程当中可能出现的困境、反复以及阻力提供了一种更为积极的视角,一种更为"自信"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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