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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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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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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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针对胎儿这样一个孕育在母体中的特殊生物体,因其尚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当然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这就导致了在面对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被害者常常因为法律的空白而感到无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此间的利益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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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胎儿利益保护 理论依据 立法模式 总括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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