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视角下刑事合规之适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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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久生,师晓东. 法教义学视角下刑事合规之适用研究[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45(5): 92-102. DOI: 10.13796/j.cnki.1001-5019.2021.05.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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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久生 师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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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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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刑事合规在国外勃兴与法人犯罪归责标准和主观罪过的要求宽松化密切相关。我国单位犯罪的归罪标准和主观罪过要求与国外存在明显差异,决定刑事合规在我国水土不服,其适用空间较为有限。具体来讲,刑事合规制度属于单位内部自律措施,并且主要针对普通成员适用,而单位故意犯罪的成立具有整体性,因此很难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二者不能兼容。单位监督过失犯罪的处罚依据在于单位没有适当履行对员工的监督管理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实施合规计划可以证明单位已经适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从而阻却过失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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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合规 单位犯罪 监督过失 预防犯罪 |
A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Compli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Doctr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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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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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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