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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效力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引用本文:徐银波,孟涛.预告登记效力规则的反思与完善[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5(3):89-96.
作者姓名:徐银波  孟涛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联博士培育项目;创新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项目
摘    要:理论上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保全效力、顺位效力和完全效力.《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保全效力,但该条规定不合理、过于简略,无法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通过解释保全效力、运用顺位效力、借鉴完全效力并解释《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第1款之规定,可解决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的司法疑难问题.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具有特殊性,常发生非因预告登记权人过错导致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本登记的情况,应基于预告登记僵局破解、利益衡量和预告登记本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之功能,赋予预告登记权人优先受偿权.应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改采相对无效规则,规定顺位效力、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若相关规则保持不变,可限缩解释保全效力,以目的解释增加顺位效力,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以此解决预告登记效力规则存在的问题.

关 键 词:预告登记  相对无效  顺位效力  完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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