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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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毛启刚,杨永军.浅论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制度的完善[J].天府新论,2005(Z1):193-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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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启刚 杨永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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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医学院,四川成都,6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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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依法行使对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实践中,律师的会见权难以落实,律师会见在会见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完善律师会见制度,必须首先树立权利本位思想,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其次进行制度改革,具体而言,在律师会见的批准、侦查机关现场监督、会见时间和次数限制、羁押机构与侦查机关的隶属关系等方面进行改革.通过律师会见制度的完善,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文明,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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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侦查 律师 会见权 权利本位 |
文章编号: | 1004-0633(2005)12-1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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