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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规则与货运提单上“至上条款”的效力——兼论韩国商法中海上运输合同“至上条款”的效力
作者姓名:赵宗柱[韩]
作者单位:韩国昌原大学,经商学院国际贸易系,庆尚南道,昌元,641-773 
摘    要:
通常海上承运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广泛使用免责条款。为了限制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国际社会制定了国际海上运输规则——“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国家立法机构认可该规则的国家,没有必要制定“至上条款”,而没有得到认可该规则的国家,必须制定“至上条款”。而“汉堡规则”规定,如果属于该规则使用范围,没有必要另行制定“至上条款”,而不属于该规则的使用范围,必须制定“至上条款”。韩国的商法尚未批准上述国际规则,因此在使用上述规则时,必须设定“至上务款”。

关 键 词:“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运提单  “至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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