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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引用本文:赵秉志,于志刚.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5).
作者姓名:赵秉志  于志刚
摘    要: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要保持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论学说存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类,前者可以再细分为康德的等量报应论和黑格尔的等质报应论,后者也存在规范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之分。两者侧重点的不同导致各有缺陷和不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罪”、“责”、“刑”均有再定义的必要性,犯罪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但是三者之间并非两两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在刑事立法上得以较充分体现,但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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