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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到单位次日发生工作事故致伤,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姓名:方和
摘    要:
案情简介唐某2011年2月26日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上班,2月27日下午上班在抬预制板中不慎压伤右脚,造成三脚趾粉碎性骨折。唐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唐某与公司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天上班发生事故致伤,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 键 词:粉碎性骨折  书面劳动合同  压伤  日经  复议机关  争议焦点  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  劳动关系  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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