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到单位次日发生工作事故致伤,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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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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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唐某2011年2月26日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上班,2月27日下午上班在抬预制板中不慎压伤右脚,造成三脚趾粉碎性骨折。唐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唐某与公司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天上班发生事故致伤,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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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粉碎性骨折 书面劳动合同 压伤 日经 复议机关 争议焦点 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 劳动关系 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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