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证据法上的传闻证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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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易明,梁鹏.论美国证据法上的传闻证据规则[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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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明 梁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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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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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美国证据法上的传闻证据规则,简而言之,就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传闻证据是指用来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项的真实性的陈述,但它不是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作证时所作的陈述。传闻证据的规定适应陪审制度、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以及交叉询问的需要。当然,传闻证据亦有诸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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