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抑或保留:风景名胜区门票的法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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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双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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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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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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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收取风景名胜区门票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可以放弃风景名胜资源的收益,可以用其他的管理手段来替代门票这种经济手段,因此,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是可以免的。我国还没有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价值评估机制,门票是反映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的一种有效形式。免票会导致几个问题:第一,缺乏反映一般的消费者对风景名胜资源生态价值的认同和支付意愿的方式。第二,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的缴纳没有一个参照标准;第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应投入多少没有一个参照;第四,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利益可能遭到侵犯。因此,只有在相关机制建立起来后才适宜免费开放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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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门票 风景名胜区 价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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