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结束不以出具解除证明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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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国好.劳动关系结束不以出具解除证明为准[J].劳动世界,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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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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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某1994年8月到山东省昌乐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至2006年4月1日的劳动合同,2005年5月,王某下岗,不再到公司上班.2009年10月,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要求王某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月,王某到山东省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起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4年5月至2009年10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此期间的生活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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