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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无效
引用本文:杨颖辉.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无效[J].劳动世界,2011(3).
作者姓名:杨颖辉
摘    要:案例]:2009年,某公司改制,张某作为职工出资成为股东.2010年,张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同年,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张某与公司签订了<项目承包经济责任书>,其作为项目经理支付了27万元"风险抵押金",并约定项目经理对工程全过程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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