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财产征收之界定 |
| |
作者姓名: | 孟鸿志 王传国 |
| |
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城市规划法律治理研究”(10YJA82007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城市交通规划法治问题研究”(12AFX006);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现代城市交通规划法律治理研究——以文本分析和比较研究为视角”(1210286089)成果之一 |
| |
摘 要: | 财产征收是与财产权社会义务对应的一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并不在于范围的不同,而在于程度上的差异。对财产权的限制一旦超过了某一限度,即超出社会义务的范围,而进入财产征收的射程之内,这一限度即为财产权的权能。如果管制性法规或公权力事实行为对财产权的权能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即成立扩张的财产征收。扩张征收包括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转移、财产权本体或权能的妨害等类型,但是成立征收的判断基准并不是形式化的,而必须结合财产的性质和一般用途加以实质性的认定。
|
关 键 词: | 财产权 社会义务 征收 权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