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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陈飞翔,叶树理.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J].南京社会科学,2007(3):121-125.
作者姓名:陈飞翔  叶树理
作者单位: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210024
2.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南京,210096
摘    要:在诉讼中发现、认定事实的证据资料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鉴定结论具有言词证据属性,依据直接言词原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鉴定人出庭也是正当程序得应有之义.我国诉讼法虽然对鉴定人出庭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诉讼证据制度,使得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影响了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成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笔者结合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实际,提出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设想.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言词证据  鉴定结论  鉴定人出庭制度  完善  鉴定人  鉴定改革  结合  诉讼制度改革  司法实践  出庭制度  法庭  影响  出庭率  可操作性  直接言词原则  诉讼证据制度  立法  诉讼法  正当程序  证据属性  鉴定结论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文章编号:1001-8263(2007)03-0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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