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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无因管理”
引用本文:夏天,小鹿,南溪.法律上的“无因管理”[J].新少年,2023(10):18-19.
作者姓名:夏天  小鹿  南溪
摘    要:<正>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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