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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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仕捷 丁国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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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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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条件过于严格,加之司法实践中开发商的伎俩、法院的保守、要约邀请视为要约裁判标准不明确等,导致购房人举证困难,权益保护不尽到位.购房人应当注意取证、事先预防;法院则应当以更宽松的标准处理相关问题;立法应当将第三条中条件之并列模式转换为选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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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要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 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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