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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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洪波.交付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意义[J].山东社会科学,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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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洪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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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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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几乎一致认为,作为特殊动产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需要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理解从法律解释学意义上说是错误的.正确理解应当是:《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为必要,交付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交付在《物权法》第24条中的意义,只体现在“一物二卖”时具有优先于其他合同债权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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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殊动产 交付 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 一物二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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