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将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贯彻于票据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动态交易安全保护之要求。我国现行票据法中关于"真实交易"和"对价"的规定与《票据法》第13条彰显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相冲突,有损票据的交易安全,阻碍票据信用的生成,亟待修订。德国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发祥地,德国的票据法及其实践也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德国最新的主张是: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适用不应超出票据法规定的范围。基于此,对于我国未来的票据法修订,应以理论清源的相关结论为指引,在限制票据行为无因性适用范围的同时,删除《票据法》第10条和第21条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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