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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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世虎,陈政.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J].广西社会科学,2012(7):7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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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世虎 陈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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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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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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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被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在确定工程款债权在诸破产债权中就破产财产受偿的位次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出台的背景及其功能,考虑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来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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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破产财产 清偿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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