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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
引用本文:汪世虎,陈政.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J].广西社会科学,2012(7):75-79.
作者姓名:汪世虎  陈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42)
摘    要: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被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在确定工程款债权在诸破产债权中就破产财产受偿的位次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出台的背景及其功能,考虑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来合理安排.

关 键 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破产财产  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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