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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之立法比较——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疏漏及其补充
引用本文:李娟.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之立法比较——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疏漏及其补充[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8,21(2):254-259.
作者姓名:李娟
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8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需要明确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过失相抵等问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过失相抵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损害的对象之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在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上,应予以严格控制,以受害人故意为唯一免责事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存在诸多的疏漏及不足,有待完善。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责任  立法比较  归责原则  过失相抵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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