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我国社会科学普及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调整范围。二是对社会科学普及单独立法,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范。两种立法模式最大的突破在于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科技立法对社会科学普及的立法空白。但两种立法模式的共同特点都是软法规范,具有非强制性、实效性、现实性、民主性、公开性等特征。作为软法的社会科学立法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没有司法适用的可能性,在实施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建议要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立法实施过程的监督,从而保障作为软法的社会科学普及立法最终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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