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调——以“直接诉讼”和“后继诉讼”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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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谷盼.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调——以“直接诉讼”和“后继诉讼”为视角[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9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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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谷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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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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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反垄断行政机关执法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认可并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而对于直接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若是由于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者不构成垄断,当事人对此认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若是当事人不经行政机关执法而直接提起的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起信息披露制度,以细化互相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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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反垄断法》 直接诉讼 后继诉讼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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