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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受贿后渎职”认定三题
引用本文:王非.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受贿后渎职”认定三题[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8(1):31-34.
作者姓名:王非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员勾结,不征或少征税款,其行为应当定性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收受贿赂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应当与受贿罪数罪并罚;非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若未利用职务身份,就不能依照共同犯罪原则与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罪处罚。

关 键 词: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  受贿罪  数罪  身份犯
文章编号:1009-2447(2008)01-0031-04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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