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受贿后渎职”认定三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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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非.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受贿后渎职”认定三题[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8(1):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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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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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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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员勾结,不征或少征税款,其行为应当定性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收受贿赂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应当与受贿罪数罪并罚;非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若未利用职务身份,就不能依照共同犯罪原则与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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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 受贿罪 数罪 身份犯 |
文章编号: | 1009-2447(2008)01-0031-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10月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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