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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赔偿单位为我支付的培训费用吗?
作者单位: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摘    要: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您好! 我于2004年8月大学毕业后应聘于北京一家it公司,经过3个月试用期后,同年11月正式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公司为了培养人才,派我到美国某电脑公司进行了半年的短期培训,共花费人民币6万元.2006年11月,培训结束,我回原公司上班.2007年初,在朋友的引荐下,一家更大型的it公司有意接收我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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