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检讨 |
| |
引用本文: | 李志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检讨[J].江西社会科学,2005(3):183-187. |
| |
作者姓名: | 李志明 |
| |
作者单位: | 东华理工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现有成年监护制度对精神缺陷的成年人就欠缺行为能力进行司法宣告,在所有场合一律抽象地剥夺或限制其行为能力,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交往安全,却过分限缩本人自我决定机会,不利于加强对本人利益最佳保护。而近年来西方国家相继废除禁治产宣告制度,代以必要范围内的照顾保护制度,可供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借鉴。
|
关 键 词: | 成年监护 禁治产 照护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5)03-0183-05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