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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新型法益的建构——基于数据与信息的交互关系
引用本文:陆一敏.数据安全新型法益的建构——基于数据与信息的交互关系[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77-87.
作者姓名:陆一敏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
摘    要:数据具有与信息一体及共生的技术属性,数据与信息是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一体两面。数据代码与信息内容分属“代码层”与“内容层”。在法律属性上,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各有侧重。数据犯罪与具体信息犯罪在行为对象上可能具有同一性,以数据(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一次侵犯行为可能侵害多重法益,成立想象竞合而非牵连关系。我国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体系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有不逮,有必要弱化数据与“介质层”底层设施之间的关联性,直接以“代码层”为中心建构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并以数据权利人所设置的“代码壁垒”为限,作为评判其对数据的处分权限是否遭受侵害的标准。

关 键 词:数据  信息  数据安全法益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二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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