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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效力的异化与演进--基于立法与司法的比较
引用本文:唐烈英,钟三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效力的异化与演进--基于立法与司法的比较[J].福州大学学报,2015(1).
作者姓名:唐烈英  钟三宇
作者单位: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2. 福建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1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农村土地‘三权’抵押融资窘境及改革措施研究”(13BFX107);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农村宅基地使用抵押融资的制度创新研究”(13XZJJF-YJS-60);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宅基地权利配置研究”(JAS14152)。
摘    要: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基本法层面,并没有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各地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和审判实践却推衍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处理规则。这种隐性制度安排,实际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制度不明晰,使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流转。因此,有必要理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和尺度,回归兼顾效率和保障的价值理念,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效力的判定,应当主要考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否违反了宅基地规划或用途管制。国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治理,可以从仅管地、不管人的角度切入,对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流转,法律承认其转让的效力,反之,则应当认定无效。

关 键 词:集体土地  宅基地  流转  法律效力  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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