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转让规则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的适用逻辑及规范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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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志文,柴芳玲.《民法典》抵押转让规则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的适用逻辑及规范配置[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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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志文 柴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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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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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域使用权已在《民法典》用益物权章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在抵押权一章中,海域使用权也被明确列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畴之内,由此抵押权存续期间,原则上作为抵押财产的海域使用权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则.然而,由于海域使用权抵押转让的过程包含抵押和转让两种流转方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和转让均具有私权属性,且符合抵押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海域使用权因具有使用和流转上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尽显公权属性.为促进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的发展,满足现实的抵押融资需求,海域使用权的抵押转让应当在兼顾公权属性的基础上,尽量凸显私权属性,由此适应抵押市场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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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域使用权 《民法典》 抵押转让规则 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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