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商法修改中的本土性、国际化及其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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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昊泽,何丽新.日本海商法修改中的本土性、国际化及其协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0(6):4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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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昊泽 何丽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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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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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源于航运实践与法律条文的疏离、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分歧,2018年日本完成了时隔约120年的海商法全面修改.研究日本海商法修改对中国海商法修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日本海商法修改尊重本土实践,缩减了船长权责,调整了船舶优先权顺位,新设了海运单制度与定期租船规则.日本海商法修改顺应国际立法潮流,修改了船舶适航义务、航海过失免责、海难救助特别补偿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等制度.针对本土性与国际化需要协调的部分,日本采用部分准用的立法方式将国内水路运输纳入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在海商编设置了统一的提单制度,在船舶碰撞规则整体国际化背景下,根据国内实践调整了第三人损害赔偿规则与时效制度.总体来看,日本海商法修改尊重了海商法的本土性与国际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海上运输立法的统一,形成了体系完整、结构分明、效果清晰、适用便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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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日本 海商法修改 本土性 国际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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