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兼论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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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杰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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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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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 民法典》 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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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经营型共债 法律解释 类型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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