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与演绎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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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先发
,司马志纯.归纳与演绎的类型[J].江汉论坛,19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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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先发 司马志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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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归纳与演绎的类型,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一种类型的归纳与演绎,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用不同的研究方式,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共同研究。形式逻辑从它们的形式方面去研究,辩证逻辑从它们的对立统一关系方面去研究,由此而形成了关于归纳与演绎的两种逻辑理论。另一种意见认为,归纳与演绎的类型根源于客观世界中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的类型。在客观世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因而,在思维过程中必然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归纳和演绎。这是苏联逻辑学家米·尼·阿列克赛也夫的观点(参见《归纳与演绎的相互关系》,《辩证逻辑》1960年俄文版,第135页)。我们基本上同意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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